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潘熙律师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