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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房上建房被拆迁能否主张补偿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在他人房上建房被拆迁能否主张补偿
  【案例概况】
  张某因房屋拆迁,暂时没有居所。李某与张某均系本市某郊区农民,因张某房屋拆迁,暂无居所,与其关系不错的李某让张某居住在自家房屋上加盖的屋内。后因李某的房屋也涉及拆迁,张某以李某加盖的房屋系自己所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其建房款。李某辩称,该“房上房”系自己所建,建房款也是自己支付的,张某只是经自己允许在上述自建房中借住而已。
  【律师分析】
  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认为,本案涉及类似添附的法律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首先要确认是否经产权人同意,即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经同意,接下来就看是对添附物的归属及补偿原则是如何约定的。如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能拆则拆,不能拆折价,造损赔偿。
  结合案情而言,加盖行为系张某知道且同意,但对加盖并无明确约定,张某称其出资,而李某称自己出资。按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对主张李某支付建房出资款的行为,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自己有出资行为,如建房合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等,如不能提供,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杨东律师提醒,涉及重大的出资行为,应尽量进行书面的约定,防止日后纠纷产生,不要因碍于情面而追悔莫及。
  【法院判决】
  最后,审理法院因张某未能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上述建房款,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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