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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6年12月14日
[裁判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人民政府,住xxx。

法定代表人:韩学键,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富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 18日作出(2004)黑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振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 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振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月英、于泰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宗轩、姜福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市政府实施大开放、大招商的经济发展战略,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大庆市东部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大庆市万宝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由于预算投资数额过大,市政府难以承受,因此原计划由政府投资6亿元建设的锅炉房停建,改由社会投资者建设。1998年4月 27日,振富公司向市政府递交《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新村集中供热系统工程的请示》,称自愿招商引资建设东风新村(九区)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负责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预计供热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由于该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低,建成后长期处于低负荷亏损运行状态,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一、在此区域优惠出让一块规划用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以房养热,补偿回报;二、免收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税费;三、帮助解决部分无息贷款;四、制定一套集中供热、物业经营管理的优惠政策。时任市长杨信和分管副市长李永库在请示上批示予以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就如何落实讼争项目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办公会议纪要,包括《关于五项重点招商开发建设项目政策调整的会议纪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东风新村锅炉房的优惠政策》(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附件二)。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优惠政策的原则。 1.改变以往政府投资城市集中供热的政策,变政府直接投资为给予征费方面政策减免,按锅炉房建设总投资的80%额度优惠。2.锅炉房区域占地9.2公顷,不收土地出让金。3.为平衡优惠政策,现有建筑84万平方米可直接入网,不收入网费;对 1999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收取供热入网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4.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划为花园式集中供热热源厂。5.政策性匹配开发建设的小区要高起点规划、高起点建设、高速度推进、高效能管理。6.锅炉房由开发商自行经营和物业管理,并执行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和征费标准。二、锅炉房建设规模为 40吨热水供暖锅炉5台,35吨蒸气炉2台,供热能力150万平方米。三、锅炉房建设总投资13 640万元,加上政府原计划建设的锅炉房发生的360万元,合计14 000万元,由开发商承担,政府给予开发商征费减免优惠11 272万元。如果优惠额度超过 11 272万元,多优惠的部分由开发商为市政府建设同等额度的市政工程;如果开发商减免额度达不到11 272万元,其差额部分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四、优惠政策方案: 1.利用资源开发、资产置换,将锅炉房厂区周围的7.02公顷土地批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免收相关费用。总建筑面积 9.204万平方米,其中:锅炉房厂房7800平方米,开发商利用除锅炉房厂区以外的 7.02公顷土地的综合开发效益来投资锅炉房建设,容积率按照1.2控制,可建设住宅楼7.5万平方米,商服0.8万平方米,公建 0.124万平方米。根据大庆市建设工程的征费项目和减免征费的权限,免征锅炉房及其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20项费用,其中针对出让金问题,纪要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每平方米300元;锅炉房建设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划拨。20项合计6717.07万元,同给予开发商优惠额度11 272万元,差额为4554.93万元,用收取供热入网费的办法解决。2.收取入网费政策。第一,此锅炉房的设计供热能力为150万平方米,对府明小区、黎明小区及商贸区1998年年底以前投入使用的84万平方米建筑直接入网,不收取入网费。第二,对1999年以后投入使用的66万平方米建筑收取供热入网费,收取入网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确定为每平方米70元,可分期征收入网费4650万元。优惠政策额度加上供热入网费合计为11 367.07万元,减去应优惠的11 272万元,余额为95.07万元,由开发商为政府建设等值的市政工程。3.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开发建设东风新村集中供热锅炉房的房地产开发商。4.本优惠政策 199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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