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吊销驾驶证 终身禁驾/无证驾驶

发布日期:2012-10-06    作者:王红影律师

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取得的驾驶资格凭证,也是驾驶机动车辆的唯一合法凭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目的是为了使驾车人有合格的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规知识和熟练的驾驶技术,从而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无驾驶证驾驶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令禁止的,据统计,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有驾驶证的驾驶员多出一倍以上。但有极个别人置法律规定而不顾,往往抱着交警难以查到、不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就选择交通肇事逃逸,以为这样能逃脱所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交通肇事逃逸只逃得了一时,却逃不过一世。许多事实说明,肇事逃逸只会带来更加严厉的惩罚。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