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经查实属实,可以定罪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第一项罪名,被告人认为支票是其派他的助手祝某到某公司领取的,其收到支票 时,该支票的背书处盖上了“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关于第二项罪名,张称其有权使用该商标。辩护人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了“上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人以某公司名义使用某商标,由此使用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9年6月4日,某公司签发了收款人士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金额为4.8万元,用途为办证费的BE180473号支票。经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联系,同日,被告人派祝某从某公司取回支票,并伪造“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上海某公司。
2、另查明,某商标于1993年2月注册,注册商标权人是某商行,1999年3月转让给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曾任某公司副总经理。 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某制版有限公司制造某火锅调料封口膜板13根,交浙江昌南县某塑印厂印制某 火锅调料封口膜50余万只,并委托浙江萧山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某个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某火锅调料。后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获。
[案情分析] 1、间接证据经查实属实,可以定罪。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但有些案件的直接证据难以查找,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凭间接证据定罪:一是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本案中,证人祝某两次出庭作证,均陈述其取回支票时交给张某,该支票的背书处是空白的,其证言在具体细节上一 直稳定。二是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有矛盾。三是行为人的辩解理由能否成立。张某自到案后,对其本人没有伪造公章曾有数次辩解,每次辩解的理由和细节均不一 致。其称仅安排助手祝某去取支票,作为下属职工,祝取回支票后又擅自主张私刻公章、背书后交给张某,有悖于常理,何况祝本人事先并不知道张某欠上海某公司房租,故祝主动伪造公章背书转让之说难以成立;从犯罪动机看,背书的目的是偿还房租,房租的债务人是张某,而非祝某或者其他人,张某有作案动机。四是间接证 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不中断的证明锁链,即具有连续性和完备性。本案证据已证明,张某收到祝某从某公司取回的支票时,支票的背书处是空白的,而数日后,张某把该支票交给其债权人以偿还房租时,支票的背书处已盖上土地局公章,除伪造公章的细节因张某拒供难以查明外(这些细节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支票从张 弘处进出的证据已形成锁链。
2、张某不是某商标的权利主体,其擅自委托制造某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系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进行伪造。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根据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由县级工商局确定“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方可印刷。所谓伪造,是指无印制经营 权的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得到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张某有无权利使用该注册商标,从本案看,南联商行将资产和某商标并入某食品公司(张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后因故离开)。 1999年3月,转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发布公告,期限内张某未对转让事宜提出异议。从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上看,该商标的最终权利人是某公 司,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生产该商标标识的行为即构成了对某商标的侵权。(3)本案应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践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目的通 常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以赚取非法利润,因此,制造标识往往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某生产假冒商标的商品尚在库中即被查封,没有实 际销售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难以处理,根据牵连犯处理原则,应以实际完成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较为恰当。
[案情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经某公司许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没有造成某公司较大损失,其起因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在无精斑,内裤等直接的证据下,间接证据可以定罪吗? 3个回答0
- 在走法律程序过程中,什么样的间接证据可以用 1个回答0
- 在走法律程序过程中,什么样的间接证据可以用 4个回答0
- 员工投诉工厂查实加班又不按照标准给加班费,如员工无法提供直接或书 1个回答0
- 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我在场可以把我定罪吗? 1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