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被诉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关键字】政府信息公开 听证   【案情摘要】
  原告:赵XX
  被告:Y市物价局
  第三人:Y市热力总公司
  2008 921日,Y市物价局在Y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Y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24日,消费者赵XXY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Y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Y市物价局公开因供暖价格调整Y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三年供求状况等情况。2008926日,Y市物价局就赵XX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第三人Y市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20081017日,Y市热力总公司在Y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表上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Y市热力总公司认为,其中涉及Y市热力总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不主张予以公开。同日,Y市物价局作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XX
  赵XX对此不服,于20081022日一纸诉状Y市物价局推到Y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撤销Y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




[案情分析]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消费者要求热力公司公开财务报表遭拒绝,消费者不服状告物价局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故在分析该案可以分以下三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作为公共事业性企业的热力公司,能否在相关的价格听证中,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公开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水、电、热力等行业缺少竞争,作为提供者的相关企业更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他们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有关要求。本案即是此种情形。热力行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把握,但是正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Y市热力总公司在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已经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热力总公司亦应当作区分处理,而不是直接决定不予公开。
  第二个层次,原告赵XX是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在原告赵XX向被告Y市物价局提出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据此作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原告赵XX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诉讼上的适格当事人。
  第三个层次,Y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为的后果问题。
  从本案可以看出,Y市物价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依据,一个依据是《价格法》36条,另一个依据是第三人Y市热力总公司的意见。首先,依据的是《价格法》第36条规定: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从条文本身可以看出,该条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而不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故被告物价局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个依据不能成立。其次,从分析的第一个层次可以看出,Y市热力总公司以全部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材料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Y市物价局仅仅依据第三人的错误意见即作出免予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第二个依据也不能成立。两个依据都不能成立,此具体行政行为无疑是错误的。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54条的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项就是主要证据不足。
  但是如果不看物价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根据,而单纯的看做出行政行为的整个流程,似乎并没有过多的可归责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Y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鉴于原告赵XX的申请在被告Y市物价局的答复被撤销后尚未得到处理,应判决被告Y市物价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消费者权利的取得本是法律上的权力性规定所赋予的,是既得存在的,但是由于存在着经营者与其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不对称地位和信息优劣,导致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步履维艰。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交易环境,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权利只有依靠自己的争取才能够享有。如果本案中的原告赵XX也如其他众多的消费者一样,不提起公开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要求,或是在物价局做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后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以后的类似听证会中,类似热力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信息将永远是商业秘密,虽然它本就不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对于热力公司来说,作为公共事业性的企业,面对普通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应该认真予以考虑,区别情况,分别处理,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对于作为行政机关的物价局来说,应始终以一颗公正的心平等的对待各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像本案中所示的那样,厚此薄彼,否则的话,再次成为被告,或许并不是一件过于遥远的事情。

[案情结果]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Y市物价局于20081017日作出的Y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告Y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XX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