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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临近春节前,一案件的被告拿着一审判决书通过熟人找到我这边来,希望能起死回生,还想继续经营,又和以前接手的案件一样,一审没有请律师,总是认为请律师起不到多大作用,但是真要命时,又着急的想起律师来。该案2011年11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腾退出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栋×-×层×室、×室第一层及原告搭建的临时建筑,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从案件本身来说被告提起上诉是必须的,一审判决就如脖上悬的一把剑,只要落下就能断头,被告180万的投入就付之东流,也难怪他们如此着急。没有好的切入点,提起二审也只是缓兵之计。我花了近一天研究案件,总算是找了切入点,但能否让被告继续经营的风险依然很大,因为一审就摆在哪,并且也没有明显错误,对原告又是非常有利,更增加了案件的难度。
     也正如所料,案件进展异常艰辛,2011年12月20日,我们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2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分别于2月20日、3月9日、4月9日组织过三次调解工作,但均以失败收场。
     事后我多次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交换意见,初步方案出炉真是来之不易。4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巩某某与武汉市某会所、赵某继续履行2008年11月6日巩某与武汉市某会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2010年9月15日巩某与武汉市某会所签订的房屋租赁修正协议;二、武汉市某会所欠巩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租金513000元,武汉市某会所、赵某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189000元。余款324000元武汉市某会所、赵某应于2013年4月5日前付清,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支付27000元。武汉市某会所、赵某逾期20日未支付欠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巩某支付违约金。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巩某负担。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武汉市某会所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马海波  审判员叶玉宝 代理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  骆朝辉。2012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此案圆满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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