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想反悔赠与有效应履行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林某某(女)和吴某某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前吴某某有坐落在镇江市新区某村四间平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9年6月8日双方在镇江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吴某所有。
2010年4月21日,林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吴某某在2009年6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镇江市新区某村的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中的一间、两间平房中的一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原被告婚生之子吴某,且吴某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该财产赠与协议已生效,原被告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房屋赠与义务。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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