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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徐涛律师
房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任一方不得随便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的剧烈波动,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房主甚至主动要求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首先审查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以及守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如果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协议,而且协议也具备履行条件,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有些条件下,特别是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房主还是有机会终止或解除协议的,请看北京的真实案例。
    双方双方通过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价150万,定金1万元,其余149万元在房产过户时一次性支付给房主。签约后,买方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余款149万元始终凑不出来,房主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房款。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买方在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如不能支付房款,按日支付违约金约定。判决生效后,买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房主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买方仍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房主无奈转而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解除协议。
    因为此时房价在上涨,买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当庭要求支付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方在法院判据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议,房主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之所以在前一判决中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后一判决又判决房主解除合同有效,是因为在前一个诉讼中,房主要求履行协议,协议也具备履行条件,所以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后来,买方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房主也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买方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此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协议已被依法解除。所以尽管买方在后一个诉讼中当庭要求按照前一判决执行,但法院仍然对解除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判决解除协议。
    以上案例充分证明,法院并非都支持继续履行协议,如果具备解除协议的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法院一样会判决解除合同。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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