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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杨振夏律师
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现阶段,因当今社会存在浮躁现象,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一旦对就诊的结果与就诊预期的期望值存在差距,就会通过不恰当的方式,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纠缠。可能是患者缺乏对医疗诊治活动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了解。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律师杨振夏作为某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将把代理的一起医患纠纷的民事代理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相互进行切磋交流。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代理词全文是: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南阳XXXX医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委托代理人,经过阅卷、查阅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等文献资料,结合刚刚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被告南阳XXXX医院与原告李X之间因XX的死亡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医护人员在治疗原告的儿子李XX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所诉称的与事实真相相背离。如被告已经在答辩时陈述的,可以确认的事实真相是:其一,原告夫妇的新生儿李XX2012420日以“新生儿窒息、足月小样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入住被告所属的妇产科,经过治疗痊愈,于同年52日上午8时出院。当天晚上8点左右,原告在换尿布时发现李XX发烧40.5度,急急忙忙给被告所属妇产科医生张XX打电话咨询,张XX义务指导原告夫妇:让其李XX松松包孩子的包裹、喂水,喂退烧药等,让其30分钟后再联系,但原告夫妇并没有再联系,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次日凌晨230分,原告带着李XX以“持续高热6小时”为代主诉入住被告所属的儿科重症监护室。李XX入住时的综合体质特征是:体温41.5度、神志不清、不吃奶、刺激无反应、面色青黄、口唇紫绀、全身皮肤青紫、脚手发凉、躯干及头颈部灼热、对光反射消失、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罗音、腹部膨胀、腹肌紧张、四肢肌张力降低等。因此,李XX在入住被告儿科时高热41.5度,“持续高热6小时”、延误6小时治疗、先天性体质差等事实,是典型的捂热综合症,无可争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在李XX入住的代口述的病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病危通知书的签字予以佐证,其事实是客观存在,不可否认。
二、被告对李XX的救治过程,符合医疗行为规范。XX入住后,被告所属儿科的值班医生就对王一帆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后,立即对其松开包裹、吸氧、静脉注射、纠正水电酸紊乱、温水擦浴、改善循环、控制感染等措施,53日凌晨3点左右,体温逐渐降至40.5度,但,仍然处于深昏迷状态;凌晨4点体温逐渐降至38.5度,口角出现小抽搐;7点以后,出现呼吸困难,值班医生开始通知院内相关专家进行紧急会诊,确认患儿生命器官已无修复的可能性;但是,在已经对患儿下达病危通知书的前提下,医院仍然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救死扶伤的强烈责任感,从上午8点开始,院内医疗人员按照会诊结论积极对其抢救;上午10点,李XX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面色青紫,医护人员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呼吸囊辅助呼吸及其抢救药物应用,到1030分,李XX仍然无心跳呼吸,医护人员根据会诊诊断结论 意见与原告沟通,原告拒绝插管并要求停止抢救、要求放弃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在李XX入住的代口述的病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病危通知书的签字予以佐证,其事实客观存在,不可否认。
以上事实,充分证实李XX因原告夫妇的护理不当,因焐热造成持续6个小时的40度以上的高烧,从而使其生命器官损害,医疗手段无法修复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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