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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职务犯罪及控制对策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摘要:司法腐败的最严重表现就是司法职务犯罪,如何惩治和防范司法职务犯罪,实在是当务之急。本文拟从司法职务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剖析我国当前司法职务犯罪猖獗的原因,从而阐述了司法职务犯罪的控制方略,希望能对司法职务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职务犯罪;司法环境;控制方略 

作者简介:钟莉,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官。 

一、司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严重危害性 

据 2009-2012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712 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 人;2009 年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795 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137 人;2010 年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783 人,其中,受到处分的 540 人,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3 人;2011 年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519 人,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7 人。 

官方公布的数据表明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严峻性。司法职务犯罪的内涵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超越司法职务权限实施的犯罪的总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司法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人员,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刑法明确界定的司法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第三类是劳教干警。二是客体的复杂性,司法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像一般普通刑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那样单一明确、容易界定,往往是两个以上的客体。三是行为上特定的司法渎职,司法职务犯罪要求犯罪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还要性求其犯罪行为一定要与其职务有关,必须是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过程中。目前,司法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比较严重,有以下表现:第一,司法职务方面的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司法职务犯罪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促使法律天平的倾斜,进而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造成司法标准的不统一、法律价值观念的不统一、执法力度的不统一、从而破坏法治的基本价值。第二,司法职务犯罪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法制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良好的社会秩序、市场环境、社会大环境及法律制度。司法职务犯罪必然导致市场环境的恶化及社会大环境的不稳定,并且直接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妨害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及完善,从而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三,司法职务犯罪也会引起法律价值观与道德价值观的异变,进而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根据法律和道德价值观而构建的现代理性社会秩序,应当充分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价值精神与原则。司法职务犯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重要职能的发挥,司法职务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社会法治秩序最为强烈的破坏。第四、司法职务犯罪致使市场主体对司法正义产生不信任感,破坏司法公信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一次不公正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司法职务犯罪会导致司法不公,也必然破坏司法的公正性,进而导致司法裁决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令人信服,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严重的还会践踏法律。 

二、司法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变革的非常关键的时期,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同时也会带来上层建筑的变革,这就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和“阵痛”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必然会出现各种因素的较量对比而产生的不适应,司法职务犯罪也是这种不适应期表现之一。具体而来说,司法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可以表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 

竞争是商品经济社会化的产物,通过平等竞争可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不择手段地牟取经济利益等负面效能。当这种负面影响会潜移默化地渗入司法职能部门的时候,就容易引发滋生拜金主义和损人利己等极端个人主义。特别是在当前司法人员的侍遇不高,权力滥用及物质交换所能获得的利益是如此的巨大和诱人的情况下,对利益追逐会成为一些职能部门或执法人员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由此,司法职务犯罪屡禁不止。 

(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 

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 30 年,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缓慢,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重行政轻司法的司法体制模式仍沿用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司法管理,使司法独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难于严格行使独立司法的职能,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因而,法院的审判权常为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所利用。从司法内部机构的职能运作来看,存在着部分权力过分集中,部分职责不明,且制约不力的弊端。这种司法权力的相对集中,会产生诱发司法职务犯罪的情况。 

(三)监督存在乏力与法网存在疏漏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可能,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不顺畅、监督效能并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力量远远没有释放出来,这说包括公众监督及媒体监督。这样就难于有效防止滥用司法职权的司法职务犯罪的滋生。 

三、司法职务犯罪的控制方略 

基于以上危害的严重性,对司法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源头和大环境出发,严格控制司法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建良好的司法活动的秩序和氛围。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得以实现: 

(一)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修养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会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说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出现了“道德滑波”现象,出现了“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我们在注重完备预防司法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教育。相对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仅属于一种“软约束”,但这种“软约束”一旦化为深入人心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替代、不可忽视的。 

(二)严密立法 

1.司法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在刑法中加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产生办法、职责权限、工资收入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很多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司法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成份的性质与司法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不相符。但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是准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司法职务犯罪,但新刑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2.应增加对司法职务犯罪附加刑的适用。不论是 1979 年刑法还是新刑法,对于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除了贪污罪、受贿罪规定财产刑以外,其他的渎职犯罪一律都没有附加财产刑,刑种单调。现实生活中,许多职务犯罪都带有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样就要加强财产刑的惩罚作用,使司法职务犯罪分子终生清贫,从而达到真正的惩罚目的。另外,司法职务犯罪的行为会带来许多巨大的政治负面影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滋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故有必要对职务犯罪加以剥夺政治权利。而新刑法对此也未作规定。因此,在对司法职务犯罪的适用法律上,应增加和扩大附加刑的适用范围,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整体效能。 

(三)严格司法、严格贯彻司法职务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近代刑法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严格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数是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熟悉法律、法规,善于钻法律空子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行司法职务犯罪时,手段十分狡诈,行为极其隐蔽,因而在立案侦查时取证较为困难。在实际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对司法职务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把握以下如点: 

1.严格遵守“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彻底查处,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官官相护”,防止处理司法职务犯罪和一般公民犯罪在量刑上的不平等。 

2.在对司法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推行“机关回避制度”,由上级机关指定办理。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出现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该机关不能自行立案侦查,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和法院也是以此类推。 

(四)充分利用各种力量优化司法环境 

当前社会主义各项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仍还不够健全,因此,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是为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社会条件的系统性工程。 

1.健全民主法制,为司法公正打下牢固的基础。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法制建设还是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化,体制和机制上的矛盾和利益驱动,产生全国各地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还存在着“落差”的被动局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执行还未达到令人满意的地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和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必须在全国建立起执法标准始终如一的机制。适用法律,必须全国统一,前后一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应保持一贯性和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2.切实贯彻司法人员的高薪制度,实行高薪养廉。目前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经费相对不足、司法人员待遇相对偏低,这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法官、检察官享受高于同级行政工作人员收入的待遇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重要的物质条件,有利于减少因经济原因对公正司法产生的影响,这在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已取得成功的经验。我国应当吸收这一经验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经济上为其解除后顾之忧,免受生计困扰,能够真心实意地把“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起来,促使真正形成司法人员不愿贪、不敢贪和不用贪的局面。 

3.充分运用舆论监督优化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必须全面推行司法事务公开制度、公开办案程序,以便接受人民群众及媒体的监督。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过程充分展示在公众面前,防止“黑箱操作”,促进审判过程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公民监督审判公正,促进法官依法审判,从而进一步预防司法职务犯罪。治理和预防司法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各种力量,采取多管齐下、标本兼冶的方针。全面推行内外兼冶、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惩司法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根除司法腐败行为,从根本上改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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