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徐涛律师
一、典型案例
2005年,北京的范先生为了解决结婚用房,与本单位的一男同事李某(已婚)协商,用李某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款全部由范先生承担。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转让给范先生。不久李某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了,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先生入住。接下来,同事一直以他老婆的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拖着不办理房产证。直到了2006年12月,红本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而且按照约定,他也把房产证存放在范先生手上。可之后那同事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说他老婆不同意卖房。直到2007年底,他提出要再加10万元才肯过户。接着在2008年初,他又提出要再加15万才肯过户。近日,他已经不再愿意和范先生协商了。“现在该房产市价已经涨到70万,他当然更不愿意过户。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范某将房屋归还给他、并要求确认双方曾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二、律师点评

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范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