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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之法律提示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徐涛律师
1、诉讼时效
  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3、工程款结算
  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企业在清欠时应注意以下要点,最大化的维护企业利益:?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预算定额;?计价方法;④材料价差;⑤黑白合同;⑥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4、工程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只要存在工程款,利息就随之产生,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必须将相应的工程款利息一并支付给施工企业,而且不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5、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但工程款利息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约定。
  6、保修金
  大部分工程都要预留保修金。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修金的退还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年为宜。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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