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山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防治

发布日期:2012-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山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主要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到城市后引发了中国特有的令世界瞩目的“民工潮”。伴随着“民工潮”,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进城的同时因无力解决子女进城读书所要面对的诸多现实问题,诸如恶劣的住房条件、高昂的借读费用、交通安全无保障等等,而将子女托付给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留下一方照顾孩子,或者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照料,于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逐渐形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

  今天重拾话题,主要立足山区某县实际,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东部沿海大城市打工,留下子女在家乡读书学习,“留守儿童”的问题在农村各小学教育中呈现出突出问题。由于儿童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性格养成、知识积累的关键时期,因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父母亲的关爱,部分留守儿童成长发展受到一定影响,有的留守儿童从小就染上了诸多不良的社会习气,有的则出现了行为的偏差或性格的扭曲,部分甚至成为了让人难以置信的一系列“恶性事件”的主谋者。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该县全县人口约30余万,据有关统计,外出务工5万多人,农村人口占约80%,农村留守儿童近1万人,仅2012年上半年时间法院就受理 3件13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其中约有一半以上为农村留守儿童。

  一、“突、暴、伙”——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征表现

  1、犯罪突发性,非理智性明显

  据大量的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例显示,他们事先往往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偶然事件而突发起意,且动机也较为单纯清晰,如为满足支配欲而杀害、伤害;为满足占有欲而抢劫、盗窃;为满足性欲而强奸、猥亵等。

  2、犯罪暴力性,贪利性突出

  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受农村环境的限制,他们常常出入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乐的特性。案件类型多为暴力、侵财类。从近几年案件看,涉及罪名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强奸、组织妇女卖淫等。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寻衅滋事1件6人,组织卖淫1件5人,聚众斗殴1件6人。

  3、犯罪同伙性,纠合性凸显

  缺乏父母的监管,在其他亲友或祖辈面前,留守儿童往往自我封闭,更愿与年龄相仿,状况相似(均为留守儿童)、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他们结伙作案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纠合性特征表现凸显。

  此外,文化程度偏低,法纪观念差,也是留守儿童犯罪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他们大多因为不思学习、成绩低下而早早辍学在家,缺少较深的鉴别能力,除了知道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是犯法外,对其他犯罪行为认为只是做错事不是犯罪。由于过早辍学,无职业,没有固定收入,整天游手好闲,三五成群,在别人或同伙的怂恿下很容易走向犯罪。

  二、“家庭·学校·社会文化·人际”——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根源的因素

  1、家庭教育缺失

  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中基本缺失了父母亲对其在衣食住行、安全、能力、爱好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缺失了对父母的心理归属和依恋。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的最直接后果, 是导致儿童的行为长期处于放任的状态, 以致人格缺陷;加之留守儿童与祖辈之间的心理距离和代养人的疏于管教或过于溺爱,许多过错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制止,继而发展成为严重的行为问题。一些留守儿童因受不良同伙的影响, 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途。

  2、学校教育不足

  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管教较少,多在成绩上较差,由此造成学校对他们多是批评、责备,甚至是放任不管,从而使留守儿童认为读书无用,出现厌学、逃学、辍学现象,致使部分留守儿童脱离了学校教育,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有了时间和空间进行赌博、玩电子游戏,常去网吧寻求刺激,使他们处在了更为危险的处境中。

  3、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差

  当前的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文化教育阵地严重匮乏,思想道德文化感召力减弱,精神文化匮乏,加之各种腐朽思想的负面影响,致使农村人们的道德滑坡、世风变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被歪曲现象不在少数。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受到污染,许多格调低下和渲染色情暴力犯罪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农村文化市场,恶化了农村社会精神环境。不少地方赌博、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现象频繁。在缺乏正确引导下,农村留守儿童很容易受这种文化环境的污染。

  4、不良的人际交往

  由于缺乏父母监管,正值青春叛逆时期的留守儿童,分辨不出社会上的好与恶,分辨不出哪是真正的友谊、哪是江湖义气,在不良社会影响下,很容易结成团伙。在学校,留守儿童由于成绩普遍交差,并受到共同的厌学心理影响,容易结成各种团伙,经常三五成群集体辍学、逃课、出入电影院、录像室、网吧,容易受他人思想的影响,容易冲动,打架斗殴的事件不在少数。不良的人际交往对留守儿童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成为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三、“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及矫治

  防治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应针对导致其对家庭、学校、社会依恋度降低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面着手,强化儿童的依恋,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位一体”的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控制体系。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

  1、家庭预防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闸门,但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家庭这一变量控制难度显得特别大,留守儿童的留守状态也是其父母的无奈选择。要帮助转变父母观念,重视自身的教育职责,重视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尽可能地保持和孩子的密切联系和沟通,认真地从孩子成长需求的角度出发,寻找和确立孩子的监护人,细致地落实孩子的被监护权,同时对孩子的道德发展和精神需求给予更多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同时应发挥社会特别是教育部门、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培训,改进其教育方法,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与学校教育配合,规范留守儿童的行为,使其能健康成长。

  2、学校预防

  在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学校教育功能应当及时补位。首先,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应当充分意识到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性,改变“有的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一群体的存在”,以及应对其所存在问题的必要。对留守儿童问题意识上的欠缺和模糊将直接影响到留守儿童所在的小学能否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和在教育措施上对其实施必要的倾斜的这一现状,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和解决。其次,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在留守儿童身上倾注更多的精力,给予更多的爱和关心。学校领导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应当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减少留守儿童对同辈群体成员在感情上的依赖。第三,学校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学生的课余活动纳入到学校教育预设的轨道,满足留守儿童社会交往的需要。最后,在学校和教师的组织下,成立“留守儿童互助小组”,构建留守儿童积极同辈群体,使他们在既有外部监控又较为宽松的环境中,相互帮助,互相学习,快乐交往,健康成长。

  3、社会预防

  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彻底净化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基础。当今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是电影、电视、录音、广播、报纸、网络等,农村地区也不例外,留守儿童因缺乏有力监管,有很多人长期沉浸在暴力、色情和电子虚拟空间中,由于其寻求刺激、喜好模仿的特点和青春期的幼稚冲动,难免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清除“精神毒品”的污染,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技能、传授知识及推及优惠政策,使他们相信回到家乡也能够发挥自己特长,能够创业,减少农民向大城市流动,减少进城农民的家庭缺失问题。

  4、司法预防

  司法行政有关部门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法律服务机制,积极协助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结合案件审理,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使一些维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隐患得以从源头清除。对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关注,从严、从快打击。

  (二)农村留守儿童罪犯矫治

  1、教育感化

  对于留守儿童罪犯应坚守“教育为主、惩罚为罚”原则,保护失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留守儿童犯罪时要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对于大龄的违法犯罪留守儿童处理,应充分利用委托监护人、治安联防组织、学校和社会的整体作用,加强联系,从根源上最大限度地隔离导致留守儿童犯罪的因素,帮助其认真深刻地分析形成原因,对社会的危害,对家庭的影响,充分利用其较为成熟心理优势,让其明确自己社会责任,增强其自身免疫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和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留守儿童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学校或村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并对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在对失足儿童监管改造的过程中,监禁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应确保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有前科的学生重新入学,并应当给予他学识基础相同的继续学习的条件和升学资格。

  2、完善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管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社区矫正作领导小组,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学校、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我们在立足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安定秩序的同时,侧重对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尽最大努力对留守儿童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减少社会对立,缓和社会矛盾,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这才是我们对留守儿童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

  (2)GPS定位手机管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就我们本县目前来看,每个乡镇虽然都设立了司法所,但是人员配备少,有的只是所长1人或者只有工作人员1人,既要承担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又要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繁重,社区工作较难开展。如果农村留守儿童罪犯矫正,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的走访,会让幼小心灵蒙上一层阴影,形成害怕的心理,不利于心理的矫正。根据这种情况结合地区实际,应该创新监管模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启用GPS定位手机管理。通过GPS定位平台的电子地图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随时对其进行区域监控,一旦越界,平台自动向矫正对象发送越界警告短信,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也会收到相应的提示信息,便于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控。同时,对使用GPS的社区矫正对象定时定位查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域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可以通过电话了解留守儿童罪犯的心理,消除犯罪儿童因为面对面谈话带来的压力。




【作者简介】
蔡梅风,单位为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周芳洁,单位为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