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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婚怀孕是否有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董作义律师
白领张女士因入职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怀孕后被公司以“入职时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能据此解除合同吗;一家餐饮公司的员工被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员工变成由上海一家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派遣到上海工作,给员工办的是东莞的社保卡。公司的做法对不对?职场话题众人关心。今天,本报约请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把脉当下关于劳动合同的“常见病”。  白领隐瞒婚姻怀孕后遭辞退
  2010年7月,张女士入职一科技公司,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的“婚姻状况”一栏都填写 “未婚”。但2010年11月,张女士称自己已怀孕,并有流产征兆,需请假两周,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2010年12月,科技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张女士入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
  事后,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代理人强调,公司辞退张女士并非因其怀孕,而是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公司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不能撒谎。张女士则表示,当时是担心如果告诉对方已婚就有可能不被录用。后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张女士的工资损失。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解释】
  张女士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理由。公司可能提出的法定理由有三种。
  第一,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但是录用条件应当合法,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但是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即只有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并且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张女士在求职过程中确有不诚实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应对公司的录用产生决定性影响。
  第三,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张女士有不诚实行为可以批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一般被列为个人隐私。如果仅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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