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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