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蒋某向被告上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一套位于五楼的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的厨房间,按原先设计属卫生间;楼房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按规定变更了当初的设计。施工结束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同单元二至五楼所有套房同一房间的地面上,按照厨房的排水要求,只预留了两个小排水口;二至五楼的住户,也均将其装修成厨房;而同单元六楼套房内同一房间的地面上,却多留了一个用于安放蹲坑或抽水马桶的大排水口。原告蒋某入住后,发现六楼业主被告肖某装潢时,根据地面预留的排水口,欲将该房间(位于原告蒋某家厨房顶)装修成卫生间使用(开发商已在被告肖某所购房屋内另设有两个卫生间),通过有关部门找被告肖某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
「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相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停止将位于原告蒋某厨房顶上的房间装修成卫生间的行为,被告上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将其施工中在原告蒋某厨房顶上预留的、用于六楼业主被告肖某安放洁具的排水口予以封堵。
「点评」
一、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
被告肖某在自己所购套房内设置卫生间,并没有侵害原告蒋某的财产权。因为,该间房屋的地面虽同时是原告蒋某的厨房顶,属被告肖某与原告蒋某共有,但被告肖某未对地面造成损害。从广义上说,被告肖某的行为确是一种侵害行为,但这种侵害行为是相邻关系中的侵害行为,有别于侵权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中包含有侵害行为,否则就不存在“应当停止侵害”。
二、本案的相邻纠纷不同于传统的相邻纠纷。
传统的相邻纠纷,相邻的不动产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受到某些限制,否则就会直接妨碍相邻的另一方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但是在本案中,上层住户即被告肖某的卫生间直接设置在下层住户即原告蒋某的厨房之上,只要不渗漏,就不会直接妨碍下层住户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然而,下层住户会因此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正常的日常生活仍将受到严重影响。被告肖某的这一行为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也有违社会公德和善良的社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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