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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有权诉请撤销。当事人应如何举证啦?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解答如下:


一、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因为可撤销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准予撤销。但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二、婚姻被依法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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