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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原告石XX及另外三人在本村王XX门前一大货车上整箱装苹果时,石XX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伤害。一审法院认为,王XX电话通知另外三人中的一人给找几个人装车,石XX与另外三人去王XX家为王XX装苹果,并且双方约定好装车费用的计算方式,由王XX按装苹果箱数支付装车费用,石XX四个装车人因此与王XX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石XX在装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己有一定责任,应适当减轻王XX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石XX因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由王XX赔偿其中90%,剩余10%由原告自负。
王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认为石XX等几人专门为收果点提供装车服务,与王XX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及从属关系;王XX支付报酬是按照石XX等人每次完成的工作量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而非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石XX等人为王XX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且不存在持续性。由此,双方应认定为承揽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雇佣关系错误,同时又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定作的过错,因此让王XX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当,但王XX作为受益人,对石XX可给予适当补偿。于是判决:
一、撤销原装;
二、驳回石XX的诉讼请求;
三、王XX给付石XX3000元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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