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如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多数意见认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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