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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辅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是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

特点:

1.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

2.既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义务活动。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协同原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

(2)机构运行

(3)从业人员基本规范

三、监督管理职责

(1)监管职责的范围共九项。

(2)监管职责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措施

(1)强制信息披露

包括的措施有:获取财务资料、现场检查、询问企业高层人员、向公众披露信息。

(2)强制整改

(3)接管、重组和撤销

(4)冻结帐户

五、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银监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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