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创建“青岛澳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投资为人民币7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70%。被告以高新科技项目“热动力安全阀”产品制造和检测技术作价30万元人民币为投资额,占公司股份的30%。各自按出资额承担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享受利润分配。在双方努力下公司于同年六月五日依法成立。可是,在公司进行生产运作中,被告突然提出其以技术投资中只包括“产品图纸”和“生产检测设备图纸”,而不包括“热动力安全阀”之中的关键热胀体部分。并提出生产“热动力安全阀”公司必须再出资,从被告处购买热涨体部件后加工组装。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规定所以不能认同,并多次与其商谈,在没有商谈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为了阻止公司生产,又借故将公司外加工的检测设备上的23台铜腔拉走,拒不归还。诉请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合资经营合同,被告退回设备等预支款为人民币22500元,被告退回从公司拉走的检测设备上的铜腔23台及相关配件,或照价赔偿人民币11734元。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作为被告出资的“热动力安全阀制造技术”不包括“热胀体材料制造技术”。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由合资公司购买被告生产的检测设备所用的“智能化控制检测判断仪表”,双方已经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具体实施。合同与章程签订后,被告向合资公司提供了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包括“热动力安全阀”产品图纸、生产检测设备图纸、“热动力安全阀”生产企业标准(稿本)。二、关于原告所诉的预支22500元材料款,其中20000元是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购买被告生产的仪表所付的预付款,另2500元是合资公司工作人员预支购买公司所需的材料款。三、关于原告所诉的被告拉走的设备“铜腔体”,是由于“铜腔体”加工不合格,合资公司工作人员拉走“铜腔体”送到原加工厂家处理。四、原告向被告提出合同外要求(要求被告提供“热胀体材料”制造技术)被被告拒绝后,原告单方面冻结合资公司资金,停止合资公司经营工作,构成违约,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原告。原告违约的原因在于其资金出现问题,无能力履行合同。五、要求在合营公司退回其投资并依法清算的前提下解除合同。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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