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享有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2012-12-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83)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某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需要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一方当事人催告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履行保证责任意向时,双方之间就是否应当 承担担保责任的争议已经存在,被催告方亦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因此,被催告方享有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权利。二、在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中,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存在的事实有现实困难,因此,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但是,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被告的此种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应应承担担保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是通过其抗辩和证明来判断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被告提供了足以令人怀疑原告主张的有关证据,即使并不当然能够充分证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但由于原告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以致事实真伪不明,此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08—7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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