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董作义律师
不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 是人民法院,在要求劳动争议双方举证之前都会向双方发出举证通知书。一方面,举证通知书上记载了举证的时间、地点,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提交 证据。另一方面,举证通知书后都附有举证须知,举证须知上明确了举证责任、证据要求、举证程序等内容,劳动者一定要详细阅读举证须知的内容,并按照上面的 要求进行举证。例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举证须知上要求,“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那么劳动者不 提供拷贝件只提供书面对话记录、只提供拷贝件不提供书面对话记录、提供不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没有按照要求举证,辛辛苦苦收集到的证据 有可能丧失了质证的机会。所以,劳动者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要求去提交证据。
二、提交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事实的、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证据。劳动者最终收集到的证据可能有很多,对于这些证据一定要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最终提交给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和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证据。有些材料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关,但与提出的劳动争议本身无关, 这样的材料没有必要作为证据提交。有些材料证明的事实与劳动者的主张相矛盾、相冲突,这样的材料不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所以,劳动者在举证的时候,要尽可能 多地提交能够支持和印证自己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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