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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冒充“现房”购房合同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张付杰律师
 回迁房冒充“现房”购房合同可撤销
回迁房,实际上是拆迁安置房的一种,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目前有两种拆迁安置房:第一种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的私房或者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回迁或者安置的政策标准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回迁的新建房屋产权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第二种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此类房屋在被安置者放弃后,开发商往往利用假象对购房者实施欺诈行为,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张付杰律师按:对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具备了四个要件,即具有欺诈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购房者即可以使合同撤销、变更请求权。
【基本案情】
王某听人介绍某小区正在销售现房,而且价格还比较便宜,与销售人面面谈时,知道房屋能办理房产证,也未发觉房屋有什么不好的地方,于是就很高兴的签订了购房合同。可等到办理产证的时候,购房者被告知此房只能办小房产证,不能办理小土地证,也即该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此时王某才知道,原来整个小区属于回迁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方式,开发商系把回迁户不要的房子卖给他。于是王某找到本律师,声称被骗了,且有录音做为证据,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分析】
张付杰律师认为:回迁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不含土地出让金,价格相对低廉。回迁房在交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正式产权登记手续后,是可以对外转让的,但其转让是受到一定政策限制的,对购房者的利益及是否实施购买行为具有很大影响。故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将诸多事项向购房者说明。本案中通过录音内容,可以证明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隐瞒真相,使得王某误以为属于现房,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非但未尽说明义务,且企图隐瞒真相,欺诈购房者王某,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其欺诈行为直接的后果是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58条等规定,王某依法可以主张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代理人的意见,并尊重委托人的意思,在房屋价值上做了调解,最终做出了对购房合同予以变更的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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