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律师事务所与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律 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律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于2012年4月27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后被告于2012 年7月6日撤回反诉。同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7月20 日之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0元,该款由被告(反诉原告)直接打入法院代管款账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某某行营业部,某某某某某某), 法院收到上述款项同时原告(反诉被告)将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交至法院;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281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2年7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蓓雯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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