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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甲。后甲向乙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也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以甲名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1万元,收款单位为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要求乙按期交付房屋,但乙认为其实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应由甲负担,甲应先行给付上述款项,甲则认为该笔款项就应由乙自担。因而发生争议,乙未将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甲。
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移交房屋钥匙、电卡等物件;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之前发生的全部水费、电费及煤气费;要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要求乙支付违约交房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要求乙返还未入住期间已经缴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乙辩称,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没有带钱,本人垫付1万元,甲一直没有还钱,故未交付钥匙。本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有搬家票据为证。本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甲应将垫付的1万元返还,本人才同意将房屋交付给他,同时也将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给他;本人同意承担房屋钥匙交付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本人没有违约,故不同意甲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后的取暖费和物业费应由甲自行承担。
诉讼中,关于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负担主体问题,乙提交原产权单位房改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单位职工乙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楼房一套,已交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属实。乙据此陈述,房改过程中其已将单位要求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付清,但由于房屋买卖时产权人变更,单位要求按房屋总价款的2%补齐维修基金,而且明确告知应由新产权人缴纳,只是交钱时甲未带钱,才替其垫付。
关于甲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未提交证据;就其主张取暖费及物业费,除提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实际交纳上述费用的凭据;就其主张乙承担实际交房前的水、电、煤气费的主张,未能明确其主张数额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如约向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及相关物品。因此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钥匙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甲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前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该项主张有合同依据,因此理由正当。但因甲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其已实际交纳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案中不宜处理,甲可与乙另行解决;甲请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乙提交的其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在房改房时确已缴纳了部分房屋维修基金。双方对于房产过户时需要补交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并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上述款项的缴纳均缺乏了解,致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从乙提交的搬家费收据可以证实乙在约定交付房屋日期届满前即已腾空房屋。双方未能按期交接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前述争议问题的存在。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违约,甲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谁负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甲主张乙逾期交房造成实际的租金损失及取暖费、物业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1、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甲,同时交付房屋钥匙及电卡。2、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引发原因在于诉争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所谓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包括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买方据此认为卖方违约是没有道理的。
2007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从20082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按以往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北京则是以总房款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此次的新规中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实施新规后,公共维修基金缴存额度的计算要比以往复杂,因为每个楼盘的建筑成本是不一样的,哪个楼盘要缴存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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