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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不同类型的股票如何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并于1983年生育一女。王某为某公司的高管,在该公司工作近20年,20041月公司上市,分配给王某职工股10000股。2000年,王某以自己的奖金在交易所购买某H股股票10000股。2004年,女儿大学毕业,王某认为自己的忍耐也到了极限,提出与张某离婚,将夫妻共同购买的住房给张某。张某同意王某的离婚请求,但是除了房屋应给自己,在财产分配问题方面股票也应均分,而王某不同意分割股票。二者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王某认为按照公司规定,职工股不能转让,同时H股股票是自己用奖金购买的,不能分配给张某。而张某则认为两类股票均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当分配。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认可将房屋分配给张某。同时裁判王某持有的职工股由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张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持有的H股股票二人均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赵娜律师法律评析】
1、股票的分配首先应该明确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的内容,若股票是在婚后购买的,且夫妻双方又没有财产约定,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由于王某的股票系在结婚后获得的,因此记名股票和H股股票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无法分割的应当折价补偿。
2、股票应区分记名股票还是非记名股票,是可转让的股票还是不可转让的股票。现行股票分为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两种,社会公众股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签发的,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社会公众股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非记名股票,对此《公司法》确立了不同的交易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向自己所在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是记名股,其转让有特别限制。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的方式,不印制股票,严格限制在本企业内部。如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对此类股票不宜简单予以分割,而应当采用货币补偿的形式。
3、股票转让的限制。离婚时,若法院采用平均分配股票的形式,那么必须考虑到股份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性”的特点,在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时会充分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重要表现就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主要应考虑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诉争股票的价格。由于股票的价格存在不断的涨跌当中,所代表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法院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一般应当以判决书生效之日的股票价格为准。同时,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时间迟延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也可以就此与承办法官沟通,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尽量避免利益损失。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照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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