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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法律常识2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110网律师

1、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故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赵娜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尽量不要给对方当事人留出转移财产的时间,最好在离婚之诉提出之前,就应当将财产调查清楚,将证据调取出来。
2、工伤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否。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劳动者在为单位提供劳动时身体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单位会给予一定赔偿金,成为工伤赔偿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赔偿金为个人财产,但从性质上讲,工伤赔偿金也是当事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不会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故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辞职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否。《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不难发现,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辞职补偿金(泛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同于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该补偿金都会独立发生,因此属于个人财产。
5、结婚期间创作小说,离婚后出版,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若该小说虽然创作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一直未发表,无法判断该小说是否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因为在竞争激烈的出版界,没有出版合同,是无法判断作品是否如期出版并取得收益的,故该知识产权收益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赵娜律师提示,作为主张分割知识产权收益一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若能够证明该知识产权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举证证明该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明确可以取得的,也是徒然。
6、如何认定分居满2年?
分居满2年是法定离婚的情形,但分居不是简单的分开居住,当事人如希望使用“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必须举证证明分居是长期(满两年)并且未间断的(无分分合合状况出现),用这样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7、如何判断与他人同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可否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那么,所谓“同居”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法律上来讲,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违背了婚姻家庭法律义务,即《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过错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违反法律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
8、如何证明家庭暴力存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这样法律选择的背后,体现着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裁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于受教育程度、承受能力各方面的不同,造成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就法院一般判决认定来看,家庭暴力一般应当是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必须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而精神上的伤害若要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必须是由于伤害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的。赵娜律师提示,当事人在举证时,一定要努力证明使法官可以肯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来讲,除非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认可家庭暴力存在,否则很少存在直接证据证明。但是医院的诊断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只要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使当事人走出暴力婚姻的阴霾。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不知道如何保存和收集证据,不能及时地报警或到医院救治将暴力行为固定下来。身体伤痛一般无法直接在法庭上展现,因此学会保存和收集证据才能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9、与配偶离婚后,可否起诉要求改变孩子的姓氏?
由于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公民可以随意支配,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在实践中,虽然与配偶离婚,但子女的姓氏一般不能随意改动。因为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认为姓氏是一个人归属不同家族的标志。这一习惯也催生了相关制度的产生。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10、“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只要提到忠诚协议就必然会讲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裁判的一起案件。夫妻经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若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损失费30万元,当男方后来真的发生了婚外情并提出离婚后,妻子以其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后男方上诉,上诉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支付25万元,使得这起案件未经历法院终审判决即落下帷幕。
赵娜律师认为,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约定,原则上应当认可其作为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双方当事人若不是维系婚姻关系,就不会签订该协议。忠诚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反映。
赵娜律师提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此类案例比较少见,但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不如签订财产分配协议更现实,因为夫妻财产协议无时间限制,在结婚前,婚姻存续过程中乃至离婚时都是可以签订的,且这类协议没有人身权利方面的限制,不会像忠诚协议一样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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