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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修建便道费用应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王子龙驾驶牌号为东风载货汽车进行砂石运输。由于不熟悉路线及行驶不慎,在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习岗镇黎明村村口桥时,车辆左后轮胎处的桥板被压断,车辆失去重心,左后角随即下陷,车辆迫停。

  司机卸完车载砂石后,将车辆开出。黎明村村民发现桥梁受损即扣押肇事车辆,后向被保险人索要赔款12万元。由于受损桥梁为黎明村村民进出村的重要通道,为了方便村民通行,村委会在事故发生两天后即安排在断桥附近新修建了一处临时便道,花费人民币六七千元,黎明村村委会同时就该项费用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由于标的车辆已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要判断保险人应否就修建便道费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首先要判断被保险人依法是否应当对村委会赔偿该项费用。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坏了黎明村的桥梁,村民为了方便通行不得不修建临时便道,这笔花费应该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中国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中,第三者修建便道的费用支出尽管有别于受损桥梁本身,但由于修建临时便道是方便村民生产生活的必须行为,而费用支出本身造成了村委会金钱的减少,等同于财物的减少。所以该项费用支出应当认定为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其保险条款中,并未将其承保范围限定为“被侵权行为直接损毁的财产自身的直接损失”。所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修便道支出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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