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对农村自留地的几点简单归纳

发布日期:2013-01-12    作者:110网律师
对农村自留地的几点简单归纳
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周润喜律师
 
一、历史及相关规定
119551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十七条 规定: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 ”
219616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
3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规定:
(五)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生产队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生产习惯,推行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他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
    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除农忙季节外,应允许一些半劳力和辅助劳力不出集体工,以便专心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即允许存在群众所说的“自留人”)。责成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经济法规,以保证国家对社会主义辅助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扶持有章可循。
    农民在发展多种经营及其他各项生产中,由于技术水平高低和付出劳动多少不同而出现收入上的差别,因差别而出现竞争,是合理的。不应当把这种现象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更不应当由此导致打击、限制多种经营的错误做法。”
41995年《担保法》提到自留地,规定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5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提及自留地。
6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72007年《物权法》 提到了自留地,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
1、期限没有限制,是无限期的,而承包地是有期限的;
2、自留地使用权不属于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3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自留地使用权不具有此权能;
4、自留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成员使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本集体以外的主体享有;
5、自留地使用权不能登记,没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登记,发证;
6、自留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承包地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