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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社会经济权利

发布日期:2013-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社会经济权利。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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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人身自由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宗教信仰自由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政治权利和自由

1、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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