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将被告杨先生(原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吴先生(重庆商报记者)、重庆商报报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杨先生曾是原告重庆分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于对原告的人事调整心怀不满而辞职。2006年12月,被告杨先生先后多次通过《重庆商报》发布原告网络产品质量差、面临破产等侵权性信息。
2006年12月5日,《重庆商报》第18版登载“长宽总部为解决资金链危机,已向重庆在内的全国30余个分公司下发文件,紧急抽调各分公司资金,但这一做法遭到各地分公司强烈抗议;长宽运营内容单一,网络稳定性和其他网络差距甚远”。
2006年12月7日,《重庆商报》第23版登载:“最迟在明年一季度,长宽便可全面崩盘”“长宽内部职工工资现在每个月只能发60%-70%,总部和各地的员工也大量辞职。以重庆公司为例,今年已有五成员工辞职,整个重庆公司现在仅30余人”。
2006年12月12日,《重庆商报》第21版,以虚假“长宽部分代理商接管业务”的报道,煽动全国不法分子借势冲击长城宽带在各地的经营场所,霸占国有资产,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侵权内容经《重庆商报》登载后,被其他媒体转载,形成了全国范围、立体的传播。
原告认为,被告吴先生明知被告杨先生虚构报道材料,侵害原告权益,未经核实,将有关内容在《重庆商报》财经版登载,属于共同侵权。被告重庆商报报社,对侵权内容没有履行应有的审查义务,对被告杨先生、吴先生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被告的侵权信息的传播,给长城宽带的现有客户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慌,导致大规模的客户退网,同时严重制约了新用户的发展与开拓。由于“长宽即将破产”等侵权信息的影响,相关合作方撕毁合同,雇佣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占据原告部分分公司的办公场所,霸占原告的资产,要求终止合作。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乘机盗窃原告社区的设备、光缆等网络资产。在全国范围给原告造成了上千万元的损失,并且损失仍然在不断扩大。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16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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