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未发 上路车损
1998年6月15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警支队发放。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保险大货车前注广东,途经某地因一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车子翻车,损失掺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末发放。
赔还是不赔 赔多少
两个月后,经交警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即召开了一个分析会。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员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司机。至于未领取执照,只是形式旧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第二种意见: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已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厂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成当时事实上天执照,故可按有执照未带处理,李某应负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损失、车损自负。第三种意见:此案不应赔偿。其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当时实际上无驾驶证,故属责任免除范围,应拒赔。最后,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作拒赔处理。
拒赔引发诉讼
接到拒赔书之后,李某不服,当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全部 损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认为,李某肇事,属无证驾驶。第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合格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4款,当时李某未持有、未拿到驾驶证,属“没有驾驶证”范畴。故李某既是不合格驾驶员,又算是没有驾驶证,由此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李某虽考试合格,但未领取,应按无证驾驶论。第三,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咨询答复,也认为必须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才可驾车。
法院也判拒赔
县法院在庭外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当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论相举证后认为,被告拒赔理由充足,李某“无证驾驶”结论成立,李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开车肇事,损失全部自负。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遂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充分调查、取证、问卷分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照未到手 出险可获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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