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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民 事 诉 状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路光亮律师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建华,女,汉族,197585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郭集镇苏发路月华厂对面大山机电,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钱志山,男,汉族,196726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北郊菱塘曙光厂对面大山机电,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 婚生男孩钱杭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 x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05月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于200082日生一男孩,取名钱杭。由于两人都是再婚,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相处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钱志山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把我打得鼻青脸肿。原告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亦无和好的可能。为此依据我国法律诉之贵院,并望判如所请。
 此致
 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建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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