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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驾驶证——保险索赔不可少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将其解放平头柴大货车向承德一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24日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费5000余元。2001年3月15日,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县怀丰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推自行车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货车也不同程度的损坏。怀柔县交通警察大队以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以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四)项:不准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王某到当地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第三者责任赔偿费50000元。根据交警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李某驾驶证副证曾因违章已被延庆交警大队暂扣,开据的《暂扣凭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1年3月14日,保险事故发生时《暂扣凭证》已失效。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十项的约定,此案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无效驾驶车辆的情况。故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免责条款予以拒赔。
【评析】
       以上这个案例虽不复杂,但应该引起广大司机的注意。 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照,在交通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国家对驾驶人员的驾驶技术和资格的法律认可,同时,驾驶证、照对汽车保险的合同双方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驾车员必须有符合保险条款所要求的合格驾驶证,倘若司机李某违章后能及时接受处理,要回暂扣的驾驶证,就不会出现拒赔的那一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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