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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与私有财产保护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原载《东方早报》2012年12月19日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私有财产保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长期以来,官员财产公开因被认为是“终端反腐”之利器而成为社会各界的深切诉求。日前,新京报一篇“广东2014年将完成官员财产公开试点”的新闻报道,又刺激了普罗大众惩治腐败的敏感神经,在社会上掀起了要求官员财产公开的舆论热潮。

其实,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很早就开始了,且至今未曾间断过。1988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就联合发布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8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同年12月,依据此试行规定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但此后,阿勒泰地区并未继续执行此试行规定,导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了了之。就全国而言,情况更是如此,雷声大雨点小,宣布试行官员财产公开的新闻不绝于耳,却难得有兑现承诺予以正式公开之举动。

造成我国官员财产公开难的原因固然纷繁复杂,但有一个重要原因或许是社会各界在诉求官员财产公开时未曾想到的,那就是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至今都颇不完备,在私有财产不受严格保护的制度环境下,要求官员财产公开的民间诉求当然难以得到满足。须知,私有财产保护力度与官员财产公开程度之间存在着某种正比例关系。回首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历史远远悠久于官员财产公开的历史。“私权至上”、“财产权神圣”的观念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就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保障,而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立法是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两者均最先出现于英国——人类法治的故乡,但后者晚于前者六百余年,此等历史事实不值得我们再三玩味么?

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财产公开都应以财产受严格保障为基础和条件。欧美等官员财产公开做得比较早、比较好的国家,都是私有财产受严格保护的国度。它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如此严格,以至于一旦受到不公正的立法侵犯时还可以到法院去通过宪法诉讼寻求救济,借助宪法审查制度来宣告此等侵犯财产权的立法违宪无效。在私有财产不受严格保护的社会,要求公开个人财产等于“人为地”将私有财产暴露于外,“故意”把它置于随时可能被侵占、剥夺之危险境地,此诚强人之所难,非君子之所为。

由此可知,要化解我国官员财产公开之难题,首先得完善我国的私有财产保障制度。一旦私有财产不但在立法上而且在执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严格的保护,那官员财产公开难题就如汤沃雪、迎刃而解。

尽管2004年修宪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载入了我国宪法,但不能不承认的是,在实际的国家执法实践中此等宪法规定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执行。众所周知,当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矛盾是由违法征地和非法拆迁引起的,甚至强拆这种罔顾法律的野蛮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管是违法征地还是非法拆迁,均属明显侵犯私有财产之知法犯法行径,至于强拆,那更是对私有财产的最露骨的剥夺。

征地拆迁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个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受到了程度不等的侵犯,而开发商和当地腐败官员的私有财产则因之而激增暴涨。试想,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被拆迁的家庭的私有财产足以得到严格保障,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非法的征地和拆迁不就大大减少了吗?如此一来,那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空间不就随之明显缩小了么?一旦如此,那他们的财产不就因来源合法正当而敢于公开了嘛?

不宁唯是,有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政府官员在违法征地拆迁、侵犯他人财产权时,其内心底气未必像表面上那样指挥若定、气定神闲。山外有山、天外有天,今天他可以侵犯别人的财产权,那明天他自己的私有财产就同样有可能遭到别人的侵犯。每念及此,官员就更恐惧财产公开了。只有当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都能事实上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那官员哪怕富可敌国也不惧怕公开其财产了。

早在十七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就指出,财产是一个人的延伸,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财产公开的前提条件是财产不会在毫无预见的情况下被恣意地侵占或剥夺。在农民等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难以实然受到国家和政府的严格保护的情形下,要官员公开财产难免一厢情愿。因为在私有财产这种给人以基本自由的东西都可能随时被剥夺的社会里,政府官员这种身份就更不具有可以预见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了。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财产公开,是官员财产公开的条件。

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乃政治腐败的基本形式之一。一个能够有效保障每个人私有财产的国家,其官员腐败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一个私有财产可能随时遭侵占或剥夺的社会,其官员的财产即便全面公开了,其腐败问题亦未必因此而得以有效解决。

十八世纪德国思想家康德曾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斯言诚哉。在我们这个私权神圣屡屡遭排斥、被批判的国度,我们还是老老实实走完这第一步再说吧。欲速则不达。等保障私有财产权这第一步踏踏实实地走好了,那官员财产公开就应该水到渠成、为期不远了。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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