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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女儿嫁北漂男 称其患病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赵彤律师


【新闻速读】
北京富家女李芳与外地北漂男张涛一见钟情,瞒着父母闪婚。李芳父母得知后,担心女儿落下“离婚”档案,竟以女儿存在精神残疾为由起诉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李芳父母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据《京华时报》
【新闻细读】
  李芳的父母是某企业的高管,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在北京有好几套房屋。2009年11月19日,李芳曾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12月21日,李芳被中国残疾人协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其间,李芳一直在北京各大医院积极治疗,病情基本治愈。
今年2月,李芳认识了外地来京务工的张涛,随后瞒着父母与张涛于3月14日登记结婚。李芳的父母知情后一直未让张涛到家里。
【记者问】
问题一:按照法律规定,李芳是否可以结婚?李芳结婚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法律上对此如何判断?
【赵彤律师】:李芳的情况是可以结婚的。结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自然人为达到法定婚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自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本案中,李芳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经过中国残疾人协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李芳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李芳在认识张涛的时候,李芳的病情已经基本治愈,具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应当说其自身符合结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李芳自愿与张涛登记结婚是合法有效的,不受父母的干涉,李芳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新闻细读】
  李芳的父母担心,如果此时让李芳与张涛离婚,虽二人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但李芳如若再结婚嫁人就成了离异再婚,对李芳不利。于是李芳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假称李芳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取得精神残疾证书,一直治疗未愈,主张李芳与张涛结婚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向法院起诉李芳与张涛婚姻无效。
【记者问】
问题二:李芳父母谎称女儿“有病”起诉女儿婚姻无效的行为是否违法?
【赵彤律师】:一方面,李芳父母这一行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李芳的父母是某企业的高管,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在北京有好几套房屋,而张涛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两家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由于门不当户不对,李芳的父母始终不同意自己女儿与张涛的婚事,于是才以女儿精神病未愈,提起了婚姻无效之诉。父母干涉婚姻长期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在如今的文明社会,这种践踏现代文明的封建等级制度必然是要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中,李芳虽曾患有精神病,但其在结婚之前已经治愈,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李芳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李芳的父母谎称自己的女儿“有病”起诉女儿婚姻无效,显然是不妥当的。
父母把子女养大成人,关心过问子女的婚事,给子女的婚姻问题提提建议,防止子女早恋或与不三不四的人谈情说爱,这不算干涉子妇的婚姻自由。是不是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关键在于有没有尊重子女的意愿,有没有遵循“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就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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