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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赔与不赔的关键在于被盗时间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XX年11月7日,湖北省X市A厂一台东风340自卸车在B保险公司C办事处投保,保险期限一年。第二年11月7日早晨,A厂司机许某向公安局报案后,匆匆赶到C办事处称:11月6日晚上9时许,他将汽车停在离自家20余米的许家沟一组居民李某门前的路边这上,7日早发现丢失,要求保险公司按失窃责任进行赔偿。
       理赔人员详细询问案情经过,迅速记录在案,又查阅有关案卷,到达现场后深感案情蹊跷:11月6日24时保险期满,在这个节骨眼上车辆失窃,是偶然巧合,还是别有所图?被盗时间在零点以前,还是在零点以后?一连串的疑问需要回答。
【分歧意见】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理由是:第一,投保自卸车一年的截止时间依法律就应为第二年的11月7日,而不应该为原保单上的11月6月24时;第二,车辆被盗时间认定是11月6日23时许,并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市公安刑警支队于11月7日依据村民本某的谈话,出具的该车于11月6日23时许失窃的证明;二是许家沟一组居民徐某证明自卸车于11月6日23时20分被盗。以此要求C办事处赔偿车辆全损及寻车所花费用。
       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第一,对于承保期限,A厂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提出异议,对此期限已经认可;第二,关于出险时间,C办事处副经理亲赴现场,仔细查年了路边留下的车辙和一堆碎玻璃碴,认真作了笔录和现场拍照之后,展开了广泛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与周围群众闲谈中了解到11月6日24时汽车仍停留在路边的事实,并获取了证人签字盖章的帝证材料:11月6日是村民马某36岁生日,它请客喝酒一直到23时多,又接连三次用自卸车把客人送走,回家时仍亲眼看到汽车停留在路边。由此证明,A厂自卸车失窃时间在6月24日之后,属脱保后丢失。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并指出许某要求索赔的程序不合规定,所提供证词不能成立。
【法庭裁决】
       一审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限,经过双方认可,具有法律效力;A厂提交刑警支队所出证明依据,是在司机许某的要求下,仅凭李某的生物钟来确定的失窃时间,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徐某是司机许栽的邻居,11月6日没有戴手表,而证明自卸车是23时20分被盗,仅是一已之言,又无其它旁证,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条款,鉴于A厂不出确凿证据,保险人对汽车丢失不负赔偿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A厂不服一审判决,于12月29日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原审法院的审理事实基本清楚,处理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将近一年诉讼案宣告结束。
【评析意见】
       本案法庭裁决是正确的。一场官司,两当被告,虽然胜诉了,却赢的不容易。假如工作捎有疏忽取证不足,语词驳不倒对方的证据,都可能出现另一种结果。
       1、及时查勘现场,取得最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是在理赔中该赔不该赔,不该赔依法解释清楚的基础工作,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2、认真细致的工作是胜诉的重要环节。C办事处在应诉前,经过了分析、论证、咨询等认真的准备,如在查勘现场时,了解到失窃车辆是司机徐某承包砖厂的车辆,承包期和保险合同截止期是同一天。这从侧面佐证了案情或许有诈的可能性,坚定了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
       3、规范保险签单,是保险经营中不可忽视地问题。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该车保单理应为19XX年11月7日零时起到第二年11月6月24时止,这张保单中被保险人是按一年保险期限缴纳的保费,而享受的保障期限却不足一年,虽然法院依保险合同否定了被保险人的申诉,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士的注意。现代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任何不规范的签单都可能从保险动作的源头埋下隐患,所以这个问题应引起保险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4、关于保单起止时间的思考。我国财产保险单的期限大多为一年,基本是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到年末12月31日24时止,这从表现看很完整,正好是一个日历年度,与财务结算报表相吻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存有诸多不利之处:首先,任何一年的1月1日和12月31日都是节假日,工作人员公休,出险之后不便履行立即告知的义务,保险理赔人员也不能立即到达第一现场;其次1月1日零时和12月31日24时均为子夜,不在上班时间,也不昨于立即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于事故是否出在保险期限范围内极易出现争议,即耗时费力,增加经济开支,又不利于保险人良好公共关系形象的树立,国外通常的做法是把起止时间都放在工作日上午或下午上班时间,这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5、保险汽车晚间的看护管理。所保汽车在晚上应放在有专人看护的停车场或放在有一事实上保护条件的地方,如存入车库或放在有人居住的院子里。在保险条款里有“加强对所保财产的管理”的条件,被保险人有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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