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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毒气伤人损失的理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案情简介

       某年12月初,驾驶员王某驾驶的大客车从南京载客至天津。经河北某地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载有有毒化工原料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驾驶员及各自车上人员多人受伤和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两车碰撞后,货车上装有毒气的铁桶和塑料桶破损,顿时毒气四溢,上述受伤人员在撞伤后又因吸入毒气而导致伤势更加严重。

       在这次事故中,客车驾驶员王某及其乘客医疗费用总计达3万元,货车驾驶员刘某及其押送员医疗费用总计达2万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王某驾驶客车违反此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王某的客车已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两车车身损失,车上人员撞车伤害均属保险赔偿范围,现在问题焦点是两车相撞后,由此造成的毒气伤人这部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案情分析

       对于毒气伤人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主张拒赔

其理由为:该客车发生碰撞保险责任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因碰撞瞬间造成的车损,货损以及人身伤害的扩大损失,不属赔偿责任。因此应对碰撞导致的人员伤害损失赔偿,而对毒气伤害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需要确定的是:如何划分碰撞和毒气伤人这两部分不同原因导致的损失额。

2)主张部分赔付

其理由为:依据保险的损失赔偿的原则,毒气伤人的损失应该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保险事故处理后造成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部分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另外,应该剔除货车司机及其押运员因吸入毒气所致的损害赔偿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运送剧毒物资的司机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是应具有防护自身安全的措施,如佩戴防毒面具等,这是其工作职责,正是由于他们的失职过错,才导致自身吸入毒气中毒,加剧伤害程度,这部分损失费用在赔偿时应予剔除。

由于王某在保险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按照王某已保的险种,刘某及押运员因毒气受伤医疗费用,王某的保险公司肯定要赔,这毫无疑问;由于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并非装载毒气的车辆,“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为除外责任”该条除外责任是当时适用的第三者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而非当时适用的车上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此就王某及车上乘客的人身损失部分拒赔。


3.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本车的车损(车损险)、刘某所驾驶车辆损失、刘某及押运员的人身伤害补偿费用、刘某所驾驶车上的货物损失(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及本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补偿费用(车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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