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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车转让 出事后保险公司应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肇事车在保险期内转让,但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受害者家属6万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06年9月,王某驾车途经晋江市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场将摩托车驾驶员温某轧死。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王某和温某负同等责任。后经查明,肇事货车原车主杨某已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为2006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之后,原车主杨某将肇事车转让给王某,但并未向鲤城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温某死后,其家属将肇事司机王某和鲤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61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王某对保险车辆的转让虽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但并不导致保险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无效。鲤城保险公司以本案肇事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而拒赔,有悖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鲤城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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