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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构成及性质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110网律师
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构成及性质
保险在我国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现代养老保险立法最早始于德国,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
和老年保险法》,随后养老保险观念为世界许多国家接受,至今已有160多
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立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始于新中国成立之
初。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我国实行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养老”,
新中国成立后,才初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2 月,政务院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该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如国有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3 ^按月缴纳劳动保险费,建立了由全
国总工会进行统筹调剂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在“文革”开始后,由于机构被
撤销、人员被解散、基金被挪用,劳动保险条例无法执行。1969年2 月财
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的开支改在营
业外列支,即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互济”改为“企业自保”,导致
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倒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
并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养
老保险覆盖面太窄。社会养老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城
镇非公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和占中国人口总数71X 的农民被排除在社会养老
保险范畴之外。第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单一。国有企业由企业自保,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国家一手包揽,劳动者本人在职期间不需承担任何缴
费义务。第三,养老保险在企业实行自保,使养老保险丧失了其固有的统筹
调剂功能,降低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并造成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
‘不均。第四,无法为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提供可靠保障。企业养
老保险自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领取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效益的好坏,
在国有企业改革转型的困难时期,拖欠退休职工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吒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1年发
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
个人必须缴费和个人缴费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 ^ 的定量标准,初步确
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
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提出两个方案,供各地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
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开始实施。1997年7 月1 6日,国务
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 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
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以平均寿命70岁计算这一政
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体现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又
鼓励了个人的积极性。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对个人账户提出了新的调整政
策: 从2001年起,企业缴纳本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0^ 左右全部进入
社会统筹账户,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 ^左右,全部
进入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规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10年社会保险法
正式颁布,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
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
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
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当前世界上通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有三种,即完全积累式、现收
现付式和部分积累式。完全积累式,是指退休者养老金的给付来自本人部分
递延工资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企业定期筹资并予以积累,当达到年老退休
时,取出积存的基金用于养老金的给付。这种模式是一种类似储蓄的做法,
它最大的优点是具有基金的积累性和给付的保证性,其缺点是养老基金需经
长达几十年的积累才能变现,因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出现,使得变
现后的养老金难以达到原有的购买力,且资金增值率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
从而影响退休者生活水平的保障。现收现付式,是指由在职劳动者及单位缴
费,直接用于支付退休者养老金费用,是根据每年所需支付的总额来增减当
年在职劳动者及单位所负的养老金费用。这种模式是以支定收,其优点是起
步时所需支付的养老金较低,企业及从业人员负担较轻,适合年轻型人口结
构状态下的国家采用,其缺点是养老金完全没有积累,且养老金费用随退休
人员的增多而不断提高,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时退休金的高峰支
付。部分积累式,是指在现收现付模式的基础上,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
开始时多让在职劳动者负担一部分养老金费用,并将这部分基金积累增值,
以应付退休高峰期的需要。这种模式是对现收现付式的改良,其优点突出,
既可支付当年退休者的养老金,又可利用已储备基金支付退休高峰期的养老
金,减轻退休高峰期养老金费用负担过重的压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原
来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筹资方式,目前采用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方式,养老保
险基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统筹资金,通常由用人单位和政府
补贴组成;另一部分为个人账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通常为职工工资扣
缴)的养老保险费累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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