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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给付保险金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8年7月14日,黑龙江省某市某单位为其职工统一办理了《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福寿安康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58000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单生效后的第6天,该单位职工张某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查意外伤害事实清楚,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应给付急救医疗保险金1978元、死亡保险金108000元。案情很简单,本应毫无异议。但是,在死亡保险金应该怎样支付上却遇到许多适用法律的问题,这是很值得研究的。


    一、谁是保险受益人


    本案保单所载的受益人张某已死,生前也未再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支付给谁?《企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按法律规定,保险金应支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除妻子、儿子之外,还有兄弟三人,已分别成家并分别居住在三座城市,母亲健在,退体后住在小儿子处。在这些人当中,究竟谁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人认为:张某的儿子刚满八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有人认为:法定继承人应为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只要张某的妻儿健在,其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还有人认为:张某的母亲若成为法定继承人,必须具备与张某共居一处并靠张某供养生活等条件。针对谁是法定继承人的问题,经办人员认真查阅了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都没有先后次序之分。所以,尽管张某的儿子未成年,张某的母亲与张某不在一地居住、也不靠张某的供养生活,但仍然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份额应怎样确定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其妻子、儿子、母亲,这点已明确。但是,法定继承的份额应如何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不单单是保险业务人员包括张某的家属都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保险法》第61条第2款中规定“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金应当由三个法定继承人均分;有人认为:《继承法》也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的妻子应当先得一半;有的人认为:《继承法》还规定了“对生活的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某的独生子应当多得。针对这些看法,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统一了认识:《继承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等额继承原则是一致的,体现了公民继承权平等,这是确定保险受益份额的前提。张某的死亡保险金不是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对保险受益份额也没有特别的约定,因此张妻先得一半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不适用;《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母居住在外地,与其协商、调解、诉讼都有困难,因此张某的儿子应当多得的法律规范也难以实施。所以,在本案适用法律文件的选择上引用与保险相关的间接法规不如直接使用保险专用的具体法规,《保险法》应当优于《继承法》,即保险金受益份额应该等分。


    三、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份额明确了,继而是支付保险金。但在三个受益人中,一个是远居他乡,一个是未成年的孩子,这笔保险金应该由谁来领取?多数人主张由张某的妻子代领,认为一旦出了差错由张某的妻子负责。张某的妻子究竟有无权利代领保险金?代领保险金需要履行什么手续?一旦出了差错,保险公司有无误付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经办人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66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通过学习,大家认识到未经其他保险受益人允许便由张某的妻子代领保险金是违法的,保险公司毫无疑问要对此负责。在一般情况下,代领保险金多属于委托代理,只要代理人按照《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益人出具的《代领保险金委托书》,便可以代受益人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续了,一旦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有委托书作证。但本案到此又出现了特殊情况:一是按《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张某独生子享有的保险金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领;二是张某的母亲年事已高,其儿女决定不向她转告张某死亡的噩耗以期安度晚年。经请教法律咨询部门,这种情况可比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视张某的母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的民事活动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代领保险金的特殊情况,又引出了新的问题。


    四、张母的法定代理人是谁


    张某母亲和儿子的保险金都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领,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又是谁呢?带着这个问题,经办人员又开始认真地寻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成年子女担任”。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独生子享有保险金可由其监护人――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据并代为领取,张某母亲享有的保险金可由其监护人――全部子女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出据并指派一人代为领取。本案处理至此好象不再存在什么问题了,但是张某的三个兄弟居住在另外三座城市,况且姓名、住址不详。由此又出现了第五次分歧意见:应该由谁来通知并沟通协调三个兄弟对保险金的处理意见。


    五、谁来通知与协调


    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五花八门,有人认为:这是张家自己的事,应该由张某的妻子来通知和协调;有人认为:张某是在公差途中遭遇车祸的,善后处理应该归张某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也有人认为:领取保险金属于保险理赔程序的一个环节,应该由保险公司来通知和协调;还有人认为:本案不单单是通知还涉及协调,应该由执法部门出面。究竟由谁来通知和协调最合适?经办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鉴于已掌握的情况,张某的妻子与其兄弟在保险金的处理意见上可能会有分歧,协调时间过长会延误及时给付。按《继承法》第16条规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还是由张某的生前单位出面通知和协调较好,保险受益人之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于保险金领回后在其家庭内部再进行协商转赠,这个意见也得到了该单位的赞同。两天后,张某生前单位送来了张某三个兄弟的联名信的传真件,三人商定的意见为:”属我母亲之份额归其所有,以示尽孝之心”,并委托该单位将保险给付款汇至张母居住处。按照法定受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本案经办人员将张某的死亡保险金分为三等分,一份支付给张某的妻子,一分由张妻为独生子代领,一份由张某生前单位暂为张母代领并汇寄。同时,保险公司将张某生前单位和张妻出具的《保险给付收据》、《代领保险金证明》以及张某兄弟出具的《代领保险金委托书》等有关资料收入案卷归档。至此,这笔保险金支付完毕,该项保险给付工作结束。
    通过处理这起保险金给付案件,经办人员学习和掌握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知识,严密了保险理赔实务和手续,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技能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保护了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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