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律问题
- 房屋租赁,房主有哪些义务? 2个回答0
- 房屋租赁合同内房主要出售承租人的经济损失该怎么办 3个回答0
-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被征收的补偿金归承租人,是否可以? 1个回答10
- 房屋租赁期满,出租人提高租金,承租人不接受,要求出租人给三个月时 3个回答0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仅限于房屋租赁?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