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与许为争夺拆迁工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斗殴。当天,被告人吴先后邀约了被告人刘、周、张XX等10余人斗殴,并购买了10余根羊镐把等凶器,被告人刘还准备了猎枪一支。当天12时许,许邀约了王、孟等数十人持砍刀、羊镐把等凶器也赶到现场,被告人吴、刘、周、张XX等人持羊镐把等凶器与许等人发生械斗。打斗中,被告人吴等人用羊镐把围殴孟致其外伤性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刘持猎枪连开三枪,将祝及过路群众打成轻伤。王被对方砍成轻伤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办案经过: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接受张XX委托后,辩护人复印了公安卷宗,仔细阅读,并会见了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无罪释放。主要辩护意见:
张XX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张XX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张XX到案发地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张XX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张XX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XX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XX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张XX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张XX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XX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张XX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张XX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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