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XX、雷XX的代理律师,现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特根据今天庭审查明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在该份证据中显示原告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中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指的上一年度为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计算。
二、原告的误工费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两原告虽然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多年来两原告一直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在住所地经营便民商店。平时,商店经营所得系两原告唯一的收入来源。然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住院,且出院后因伤情尚未恢复一定时间内均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两原告商店不能正常开业经营,给其带来务工损失。庭审中,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两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三、关于其他各项赔偿请求。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受伤花费医疗费21800.26元,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医疗费需1万元、二次手术需住院15天,因此原告张XX的各项赔偿请求应当依法支持。另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左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虽然经治疗原告伤愈出院,但此次受伤骨折造成原告嘴部轻微变形且不能正常饮食,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鉴于此,代理人认为原告张纯国诉请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合理合法。
原告雷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6天,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建议休息四周,其各项诉请合理合法。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给其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因此其诉请2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请法庭依法支持。
综上,两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法庭依法支持。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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