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被迫写借条 没有证据要还钱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有借条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被告虽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写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关某偿还原告齐某借款134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是男女朋友,2009年5月,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后偿还了15000元。同年7月,被告又让原告帮其偿还4200元信用卡欠款并就两次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每天还款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仅还款800元,尚有13400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400元及利息。
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4200元并还款800元的事实,但并不承认向原告借过25000元还剩1万元未还,因原告去他现任女朋友家闹事,被告在原告的威逼胁迫下才写下了欠条,故只同意偿还原告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条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但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400元及相应利息。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