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3-03-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侦查阶段,何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我们担任何某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其家属沟通,最终确定对本案做有罪辩护,积极认罪,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据此,我们向法庭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何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对小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指控虽然成立,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几位被告人除毛某某外,在传销活动中均属同一级别“大总”,是平行的合作关系,何某某虽然排在第一被告,但并不因此而说明何某某在传销活动中地位、角色比其他被告人重要,行为比其他被告人严重。 在所有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中,均清楚的说到了本案传销活动的内部规则,整个传销实行的是“轮流坐庄制“,从上总到中总再到大总,有一套既定的规定,当发展了55份定单,第四个大总上平台后,第一个大总就自动出局,这样的规定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适用,被告人何某某也不例外,进入小河以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被被告人罗某某推出局,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完全是独立的、各做各的。 所以,在量刑的时候,请法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从本案其他因素,如各被告人的角色、地位、手段及违法所得等因素考虑量刑,不能因为被告人何某某排在第一被告,量刑就要比其他被告人重。 二、被告人何某某并非小河非法传销基地的发起者。 小河基地最早是以贵州省教育扶贫基金会的名义发起的,发起者分别是吴某某和陈某某,并非何某某,何某某只是后期的一个参与者,一个因为业务做得好,从而上升为“大总”的一个优秀传销参与者,从这个角度讲,他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案卷中吴某某在贵州省教育扶贫基金会成立仪式上的发言稿就能充分的证明这一点。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1、被告人被抓获后,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这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表现。 2、在我多次会见被告人何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均表示认罪,且对自己因为无知所犯下的错误深感后悔,更对因此而给自己亲人、自己年迈的老母亲带来的痛苦深表自责,并发誓一定要重新作人。 3、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坦白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四、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因此,恳请法院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希望适用缓刑。 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特别是对一些一时失足的初次被告人适用缓刑,这是一条司法原则。 2、被告人对于所谓的客户或者下线均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管理团队和发展下线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违法手段,加入和离开都是自愿的。 3、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又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刑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响。 5、发挥刑罚的多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大胆适用缓刑,将他们放到社会上监督改造,以鼓励其弃旧图新,重新做人,这样适用缓刑效果远比实刑效果好。 6、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7、被告人何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 总之,如果合议庭最终决定对何某某的量刑在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请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综上,本案被告人何某某虽一时糊涂,触犯国家刑法规定,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虑,谢谢! 辩护人:宋盛玄 年 月 日 三、辩护结果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采纳了我们大部分辩护意见,同时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第一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判处2年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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