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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购置房产,另一方出资进行装修,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3-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7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083月份,王某用自己的存款在西安市某区购置二手房屋一套,总价款32万元,后房屋登记于王先生个人名下。为了能早日居住此房,张小姐用自己的存款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分歧较大。张小姐以自己已经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王先生却认为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张小姐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许正文律师评析】
1.涉案房产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张小姐无权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争议的房产系王先生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王先生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王先生个人财产。
2.张小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王先生给予相应的补偿。
张小姐为了共同居住的目的对王先生所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王先生并未反对,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张小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王先生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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