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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晓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本辩护人对本案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和议时予以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并具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犯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5199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及其他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并成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法律规定,本案被告马某某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辩护人认为 ,在这次共同犯罪中,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马某某并未起主要作为,系从犯,应按从犯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有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恳请贵院被告人马某某量刑时,能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同时,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触犯、偶犯;值得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这足以表明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能给予以充分的考虑

事发之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家属已积极给受害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未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的证据证明,事发之后,被告人及家属已积极给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从这个层面分析,说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能给予以充分的考虑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并具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建议贵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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